第一篇
开展成果评价应充分认识“不确定性”
来源:中国科学报(作者池长昀)
投资往往伴随着风险。在投资活动中,风险的本质就是不确定性,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对不确定性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社会资本并不排斥科创项目中的不确定性,但需要对这些不确定性具有清晰认识,才能按其投资逻辑遴选出适合投资的项目。而对于不确定性的客观、充分认识,恰恰是当前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薄弱环节。
虽然2016年科技部已取消由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的做法,但第三方评价机构往往还是急于对评价对象出具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如“达到国际一流水平”“达到领域先进水平”等,却忽视了科技成果及其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与潜在风险等。这种对于不确定性相关认识的不足,容易误导下一步培育、转化策略的制定,更使得社会资本面对早期科技成果时望而却步。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
实际上,专利申请前评估(属知识产权评估范畴)、概念验证等科技成果评价创新模式,强调的就是通过建立某种评价机制,充分发现、认识所评价科技成果的不确定性,科学判断其转化潜力,进而为下一步的策略制定、资源投入提供依据,也为链接社会资本提供一个较为有效的机制。
基于上述目的,探索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和概念验证已成为高校与科研院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抓手。
国际上,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一般通过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决定支持哪些创新成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并遴选出具有较高转化潜力的创新成果进行重点培育与服务。
今年2月,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公开发布了一个评价工具,该工具强调以“快速失败”作为成果评价思路。该机构每年会收到近500份发明披露,远远超出其所能支持的程度。而基于这个评价工具,他们可相对快速评价这些技术的不确定性、转化风险与转化潜力,从诸多发明披露中区分出“很快就会失败”的发明和值得进一步培育支持的发明。
对于高校与科研院所早期科技成果,有时仅仅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围绕科技成果的某一具体应用方向或应用场景,验证其可行性,探索如何有效降低转化风险,并链接到下一阶段的投资来源。要做到这些,就要结合评价工作的基础,开展一些探索性实验,以及搭建原型、样机等。
2021年11月,2004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阿龙·切哈诺沃在采访中提到,“大学会对专利进行审查,如果他们决定投资,会提供50万或100万美元的资金,并给科学家一两年时间去论证提出的概念。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自我投资。”这种模式就是我们经常提及的概念验证,也可理解为对于早期技术的商业化验证。
概念验证模式的目标定位是“降低风险”,以一笔小的投入,围绕评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验证,找出其中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并探索降低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可能性,进而提高转化可行性。不同的概念验证平台,对于概念验证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也存在一定差异,例如英国牛津大学USCF概念验证资金单项支持额度为2.5万至25万英镑,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德什潘德中心单项支持额度分为5万美元、25万美元两个阶段;欧盟地平线计划概念验证研究资金单项支持额度为15万欧元。
从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来看,完成概念验证阶段的成果,是最适合从高校与科研院所“发射”到市场的。高校与科研院所不是成果转化实施主体,所以转化过程一般伴随着技术交易。而在技术交易阶段开展的价值评估,同样存在对不确定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技术交易价值评估通常可定义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一个细分领域。在这个细分领域,第三方评价机构及成果持有人往往容易进入“急于确定这项技术到底值多少钱”的误区。
根据技术交易D-V-D模型,技术交易可以分为机会发现、价值评估、交易撮合三个阶段。机会发现,对技术交易而言主要就是交易机会的发现,随后才是价值评估阶段。
为什么要把价值评估放在机会发现的后一阶段呢?因为在应用场景尚未明确、转化实施主体尚未确定、转化实施方案尚不清晰等情况下,一项技术的价值是隐藏在不确定性的“迷雾”之中的,此时尚无法科学确定该技术的公允交易价值。只有当应用场景明确、转化实施主体确定、转化实施方案清晰、市场情况明朗、商业计划建立,甚至实施转化的技术团队与管理团队组织架构基本成型时,交易价值才能得到相对公允的评估确定。即便如此,关于这个价值的确定,评估机构的结论也仅具有参考意义,最终还是要基于交易双方的谈判与博弈。
总而言之,科技成果及其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就如量子力学中的不确定性原理(测不准原理)。在量子领域,人们在充分认识测不准原理的基础上发展量子技术,使得物理量的测量达到前所未有的极限精度。在科技成果评价领域,充分认识其中的不确定性,才能使我们在不确定性中把握确定性,从而更加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价值。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报》 (2023-04-03 第4版 转移转化),作者池长昀。
第二篇
科技评价“梗阻”该怎么疏通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李佳莹、田德录)
以“数论文、数经费、数影响因子”为特征的评价体系,在过去一段时期,对我国的科技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正向激励作用。然而其产生的评价导向异化,当下已严重破坏了学术生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评价改革,多次对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提出相关要求并进行部署。近年来,我国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改革方向,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等配套措施,通过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简称“四唯”)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改革落实,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已基本成为社会共识。但改革推进过程中,在评价目标设计、评价主体担当、评价能力和评价环境建设、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仍存在“梗阻”。
仔细分析这些“梗阻”,在评价目标方面,存在统筹协调性不足的问题。当前各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评审、评价活动,各地方政府、基层科研单位甚至其所属部门,也有其相应的科研评价活动,甚至更多,但评价联动性差,随意性强,存在交叉重复和效率低下等问题,缺少评价结果的共享。同时,大部分科研人员承担竞争性项目课题较多,且支持周期较短,评价活动频繁,不利于产出重大成果。
对评价主体进行分析也能发现,部分评价主体创新尽责意识不够。在破除“四唯”等不良导向评价指标方面,各层级存在执行偏差。部分单位将清理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地不允许出现论文数,部分单位出于操作方便的需要,将高质量等同于国际知名期刊或影响因子,形成新“唯”,科研人员也以此作为其代表性成果的依据,而不是先描述成果本身所解决的科学问题或面向国家需求、产业应用所作出的贡献。部分评审专家由于思维惯性和怕担责心理,在同行评议中仍以“四唯”作为评审依据,也间接导致科研人员不敢改变思维方式,仍以相关定量指标作为努力方向。发展迅速的社会化评价机构也存在水平参差不齐、不规范等情况,其发布的部分学科排名、学校排名、医院排名等评价活动仍以“四唯”为标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直接误导了科研单位的评价导向。在立“新标”方面,基层科研单位改革步调不一致,部分评价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惰性心理和“等靠要”态度,在分类考核评价标准细化、构建多元化分类评价体系上缺乏因地制宜的创新性探索和解决问题的主观能动性。
在评价能力和评价环境方面,也存在限制。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评价工具、方法开发不足,难以适应科技发展系统化、复杂化、交叉化等特点,对代表作评价的组织方式仍局限于有争议的“同行评议”,缺少深入的评价理论研究和尝试。科研诚信监管体系建设不足,也使得同行主观评价较易受到人情社会、利益群体等外部环境的影响。
评价结果应用仍不够合理。帽子、奖励等评价结果与物质、利益、资源等分配仍存在挂钩,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仍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申请人才称号、奖励的情况,不利于其持续或安心做科研。部分高校等单位在人才引进时更关注“帽子”头衔而不是针对本单位科研方向的发展需求,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科研单位间产生对“帽子人才”的恶性竞争现象,部分人才可能向福利待遇高而科研平台建设水平一般的单位跳槽,造成人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要完善评价制度等基础制度改革,逐步解决科技评价工作中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共同构建新型科技评价体系。
从宏观角度来说,要完善制度化保障体系建设。在国家层面建立国家科技评价改革推进机制,进行顶层设计和重大科技评价活动的跨部门统筹协调。理清繁多的各类科技评审评价活动的定位和目的,加强评价结果的共享使用。建立项目评审活动的后评估机制,明确人才评价的目的和时效性,健全科研院所体系化布局,统筹规划目标定位,避免同质化竞争,分类建立基于国家使命导向的科研院所长周期评价制度。形成科技评价结果使用的制度要求,利用科技管理行政体系,建立健全由上至下的监管机制和由下至上的监督反馈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和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负责任科研评价体系和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同时,还要加强中观多元化组织体系建设。政府部门应组织政策宣传贯彻培训,建立科技评价改革落实的跟踪监测评估机制,针对基层单位在新型科技评价体系构建中的问题进行研判,允许特殊政策,避免“一刀切”。学会、行业协会等科学共同体要研究细化符合本领域科学规律的评价规范指引,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围绕“干什么、评什么”“谁用谁评”,探索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科技评价体系。基层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需积极发挥学术评价作用,避免被行政方式代替。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和评价能力开发,支撑科技评价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进行。督促媒体配合相关科技评价组织,丰富宣传形式,引导社会关注,积极推动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再者,还要优化微观规范化操作体系建设。各层级基于评价目的建立科技评价负面清单,明确代表性成果的认定主体、责任、方式、标准,形成同行评议操作流程指南,规范同行评议专家遴选、评价方式、评价程序、评价意见反馈等行为,探索专家库共享机制。开发不局限于同行评议的评价工具,加强过程评价,探索中长周期评价和稳定支持相结合、团队评价与个人评价相融合的评价方法,研究对交叉学科、颠覆性技术的评价方式。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李佳莹、田德录,作者单位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第三篇
提升科技成果评价作用的四点建议
来源:中国科学报(作者池长昀 邱超凡)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2016年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负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而是由委托方交给专业评价机构执行,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以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作用。
通过专业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确定科技成果进一步商业化、产业化的潜力与可行性,从而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如何切实提升科技成果评价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聚焦早期科技成果,以评价促进成果熟化。
近年来,国内高校院所也在积极尝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校院所早期科技成果的概念验证和成果熟化。面向众多早期科技成果,我们需要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遴选出具备转化潜力、值得早期资本支持的那部分成果。
以麻省理工学院德什潘德中心为例,该中心面向早期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资金支持,促进其成为可市场化科技成果,本质上就是面向早期科技成果的“评价遴选在先、资金支持在后”的一种模式。
据了解,德什潘德中心2002年至2019年总计投入1700多万美元,用以支持通过评价遴选的项目。获资金支持的项目有近30%最终通过成立公司实现了产业化,这些企业又累计吸引8亿美元后续投资,资本放大高达47倍。此外,还有很多经评价后获资助项目虽然未能实现产业化,但也大部分通过专利转让许可方式实现了转化。
二是围绕专利申请前评估,以评价补足模式缺陷。
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是欧美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一个关键环节。科研人员向技术转移办公室披露创新成果之后,技术转移办公室进行专利申请前评估,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专利申请、布局、营销。
虽然该模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经济学家发现,技术转移办公室在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的时候,过于注重短期的市场价值、经济价值,把很多虽然不是很赚钱但仍旧具备较强社会价值的成果给“过滤”掉了。
科技成果并不单纯具有经济价值,而是具有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我们要通过客观公正的、围绕上述5种价值的系统性评价,以补足专利申请前评估的欧美模式缺陷。
三是面向产业化可行性,开展评审评价。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探索以科技创新引领新旧动能转换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通过利用土地和政策等红利推进科技招商引资引智工作,吸引高端人才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但在面向这些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开展评审评价时,由于评价方式简单、准备时间不足、信息收集不足等问题,评审小组很难准确判断技术层面的可行性、很难准确判断相关经济指标是否科学合理、很难准确判断市场需求的真实情况,最终也就很难准确判断出这一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
例如,各地很多冠以“卡脖子技术”的产业化工程出现了“烂尾”现象,就是因为没有面向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开展正确评价。
笔者建议,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功夫不应在单次的评审会,而是要在做好专业领域的细分的基础上,设计好评价方式方法,同时要结合一些专业的调查分析手段,汇聚提炼更多方面的信息,这样才能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形成正确的评价结论,从而对区域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真正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建立完善专业的评价体系,切实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专业领域,或基于不同的评价目的,其所应用的评价方法都不尽相同。例如对于科技成果商业化潜力的评价,就有市场机会分析法、商业计划评价法及综合评价法等多种方法。
综合评价法又有很多“综合”模式,适用于不同综合评价场景,例如可以综合技术属性、过程设计、经济指标、市场需求、用户感知、政策因素6个方面,用以着重评价早期阶段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潜力。从综合性、专业性角度来看,我们距离建立真正有效评价体系还有一定的完善空间。
目前,大部分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时,重点仍是聚焦于科技成果的技术属性,主要围绕技术成熟度、先进性与创新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这就难以满足不同的评价需要,尤其难以在需要通过评价确定相关资金、政策、资源支持场景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建立并完善“评价指标综合全面”“评价方法精准细分”的专业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再辅以大数据作为基础支撑,线上工具和线下专家评价结合,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来源《中国科学报》(2020年12月),作者池长昀 邱超凡。
第四篇
科技评价改革要发挥基层首创精神
来源:经济日报(作者佘惠敏)
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一向是科研工作的“指挥棒”。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能让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动力更强劲,改革方案更务实,在实践中破解创新者感受最深的痛点堵点、增强科技界产业界的获得感。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启动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改革任务部署。
几个月前,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科技部牵头组织开展试点,形成改革经验后复制推广。此次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就是为了落实该指导意见。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一向是科研工作的“指挥棒”,什么样的评价标准,往往会引导科研人员做什么样的科研工作。改革试点要成功,一个关键在于发挥好基层首创精神。
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能让改革动力更强劲。
创新决胜未来,改革关乎国运。科技领域是最需要不断改革的领域。而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经验,也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坚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从群众中来、推动改革检验改革到群众中去,可以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和广大创新主体的改革积极性,让改革动力更强劲。
我们看到,此次改革的机制设计中,已经吸取了一线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对大家关心的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问题都做出了明确安排;而此次改革的试点落实中,目标也十分明确,要切实把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正确评价导向树立起来,把多元分类评价体系健全起来。相信这样的改革举措,必然可以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互动,让一根根基层探索的毛细血管与国家层面的改革大动脉相连通,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血脉畅通。
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能让改革方案更务实。
一些科研单位中,评价体系主要看重论文,这很受诟病,但简单明确好操作。现在,深化科技评价改革要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现象,势必需要找到合理有效的新评价体系来替代。新的评价体系如何才能做到比原有评价体系更公正、更合理、更便于推广?这不能坐在办公室里拍脑袋,必须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在实践中破解创新者感受最深的痛点堵点、增强科技界产业界的获得感。
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和智慧。只有发挥好基层一线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的实践精神,帮助先行先试的创新主体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有利于改革方案更务实、更完善,让每一项改革举措可操作、可检查、可评估、可推广。
此次改革将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和地方开展有针对性试点。期待这些试点单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打造改革示范样板,带动改革政策加快落实。
来源:经济日报(2021年12月11日),作者佘惠敏。
第五篇
关于引入“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的几点思考
来源:技术转移与技术经理人(作者池长昀)
技术就绪度(TRL)评价体系将技术就绪程度(也翻译为准备程度或成熟程度)分为9个等级,这种分级非常简洁,有利于项目各方进行沟通交流,适用于重大研发项目或重大工程中研发项目的评价与管理。2018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项目管理中试行引入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正式引入这一体系,并增加“项目验收将在真实场景下开展”等四点要求。在省级层面,已有不少省份的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也在探索引入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在探索引入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的实践过程中,不少项目管理单位对于如何科学引入、有效构建这一评价体系存在一定困惑,针对这些困惑,笔者提三点思考。
充分理解引入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引入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有两个意义。第一个是显而易见的,即建立一个简洁有效的评价体系,有利于项目管理单位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与考核验收,同时有利于项目团队的对于项目进展的自我评价与把握。另一个意义则是比较长远的,具体实践中我们可将技术就绪度评价结论,与市场就绪度、团队就绪度等评价结论相结合,用于科技成果商业化潜力评价工作,促进更多成熟可用的科技成果的产出与转化应用。从而,以“高成熟度、低风险”的成果特点,引导更多社会资源、社会资本投入到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中,进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客观认识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的局限性。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最早来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国外的航天工程项目管理。这种立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技术评价体系有两个局限性。首先,本质上是“计划导向”,即:它不需要考虑商业化、考虑市场情况,而是直接应用于重大工程。而我们目前的许多重点研发项目是有转化应用导向的,且大部分转化应用是需要通过市场化、商业化应用达到的。其次,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适用于评价来源单一、高度独立的技术,而当存在多技术来源且各技术存在相互依赖关系时,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的局限性就会凸显,就需要我们充分研究技术的生命周期、多技术产品之间的关系、并权衡各自权重,以对评价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
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不能拿来就用。原始版本的技术就绪度分级表已经建立数十年,未必适用于当前的工作实际。在引入构建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时,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二次创新。首先要做好调研工作,应围绕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现有状况进行充分的研究,这里面既包括对于通用模型的理论研究,也包括对于其在相关领域实际应用的调查研究。其次要注意参与人员的代表性,在构建评价体系过程中,要引导该细分专业领域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其中包括该领域研究团队、产业界相关专家、项目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等。第三要注重专业细分领域的适用性,鉴于通用评价体系未必适用于任一细分专业领域,应充分考虑专业适用性,最理想的策略是为每个细分专业领域专门打造一套该细分领域的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第四还需要外部专家的第三方独立视角,要充分平衡内部团队与外部专家的不同观点,以更好地确保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科技成果评价的理论方法本来就需要不断地创新,因而技术就绪度评价体系也是需要不断地改进以适应事物的变化与发展。
本文作者池长昀,文章首发于技术转移与技术经理人公众号。
第六篇
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与工具模式创新不冲突
来源:中国科学报(作者池长昀 邱超凡)
今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但同时也强调“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并提出要“推广标准化评价”。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对于这些要求,不少科技成果评价领域从业人员理解还不够透彻,甚至认为两者存在冲突。
围绕如何理解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与评价工具模式创新之间的关系,笔者分享几点粗浅的看法。
标准化有利于优化行业生态
《意见》指出,“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是为了“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纲要》则把“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作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的重要举措。
科技成果评价按组织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第三方评价。第一方评价就是科技成果持有方组织的自我评价,第二方评价则是科技成果使用方或者科技项目委托方依托自身能力开展的评价,第三方评价则是受第一方或第二方委托、独立于前二者之外的机构实施的评价。
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价,要求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特别是市场行为的第三方评价,更要注重加强对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的具体规范性要求,《意见》也特别强调要“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以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
例如,制定科技成果评价的通用准则与具体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等,这些规范要求并不是一种限制约束,而是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的重要抓手,有利于科技成果评价事业的长远发展。
工具模式创新才能科学有效开展评价
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是科学活动产出的成果。随着科技活动的日益复杂以及交叉学科的兴起,科技成果也越来越表现出复杂性、专业性、阶段性及其影响的时滞性和难以预测等特点,科技成果评价内容也越来越多元化和差异化,现有评价方法的局限性也越来越突显。
在理论方法研究和实践摸索中,不断创新评价工具和评价模式是正确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客观需要。《意见》提出的“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就是为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
如何创新评价的工具和模式?《意见》也给出了路径:一是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二是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三是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两者都是完善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笔者认为,强调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强调评价工具模式的不断创新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都是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具体手段。
加强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评价工作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现有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仍存在诸如科技成果评价行业不成熟,评价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不高,行业自律和有效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等问题。
《意见》在“基本原则”这一部分指出“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以标准化为重要抓手,更好地规范评价服务,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般是推荐性标准。上海目前正在推进起草的4个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相关机构一经采用或将其写入相关经济合同中,就具有了约束性。
不断创新评价工具模式,则是评价工作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
随着科技活动的日益复杂以及交叉学科的兴起,以及科学新范式的出现,如何更科学、客观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仍然是个极大的难题,国际技术评价领域的几个通用的评价模型仍在不断地修改调整、不断地细分领域、不断地与新情况磨合。科技成果的评价“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科技创新的规律决定了我们需要不断地创新评价工具和模式。
笔者认为,标准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立足以往基础,也研判未来趋势。而遵守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开展的评价工具模式创新,则可以考虑纳入下一轮新的标准制定范畴,可以在新的标准范围内进行评价工具模式创新,实现良性有序发展。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与人员要客观认识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规范化与评价工具模式创新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作中把握好工作规范与方法创新的平衡。
来源:中国科学报(作者池长昀 邱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