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长期激励机制

2023-03-20 来源: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湖北省人民政府、秋凡科转等 作者: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印发。通知明确: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之家”,为兼职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提供人事、薪酬等管理服务。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长期激励机制。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中的奖酬金,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科研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可申请延长1次、期限不超过3年,工龄连续计算,转化科技成果的业绩作为考核和职称评聘等主要依据;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树立勇担使命、潜心研究、创造价值的激励导向,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01

重点激励两类创新主体

(一)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与企业共同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7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科技平台创新效能。支持创建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按现行政策一次性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库,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开展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对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淘汰。从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中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开展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其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其依托单位自主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人社厅)

02

精准激励三类科研人员

(三)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培育。3年内,省级技术创新计划中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30%以上。实施“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专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100名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其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省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力度,面上项目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比例达到50%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应完善青年科研人员考核方式,实行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团省委,各高校、科研机构)

(四)支持科研团队潜心研究。实施“基础研究特区计划”,以5年为一个周期,面向重点领域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允许自由选题、自主使用经费,支持目标导向的自由探索。全时全职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团队骨干、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支持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决定团队组建、经费预算、考核激励等;在合同约定的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高校、科研机构)

(五)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制定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收益分配、国有资产管理等新模式。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之家”,为兼职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提供人事、薪酬等管理服务。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长期激励机制。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中的奖酬金,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科研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可申请延长1次、期限不超过3年,工龄连续计算,转化科技成果的业绩作为考核和职称评聘等主要依据;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科研机构)

03

强化四项激励措施

(六)改进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优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实现一表多用、数据共享,实行项目材料网上全流程报送和“材料一次报送”。减少科技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推广科研助理、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课题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不要求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和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保障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时间不少于4/5用于科研。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落实省级财政科技项目预算调剂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措施,不回收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高校、科研机构)

(七)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服务。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资料,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继续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及时积累总结经验,适时扩展政策实施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尽职免责担当作为。对研发风险高、探索性强、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可依据实验方法、实验路径、工作量、痕迹管理等过程指标完成情况,采取技术就绪度等方式正常结题。高校、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作为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科技、教育、财政、人社等主管部门与纪委监委、巡视、审计等监督单位工作对接机制,合力推进科技激励政策落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广泛宣传科技创新模范人物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争做科技创新先锋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

(九)优化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将全社会研发投入纳入市(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将“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国有企业考核方式,将国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密切协同配合,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要将科技激励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勇于创新、实施较好的予以鼓励,对履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加强督促整改、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