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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开始啦!!!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工作

(一)组织方式

  苏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苏州大市范围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省库推荐上报及市库入库发文等工作,按照“一次申报、分别入库”原则统一组织。企业只需申报一套材料,经一次专家评审,采用“统一评审标准、统一评审指标、统一评审专家要求”,根据省、市培育库入库条件规定得分分别入省库和市库。省入库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统一发布,市入库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

 

(二)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省、市培育库通用);

  2.证明居民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入库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入库申请申报材料。企业首先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 进行注册登记(网址: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同时,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2.地方推荐。各市、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企业的推荐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入库企业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各地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2019年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苏州大市入库企业的专家评审工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评审工作说明(见附件1),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入省库、市库推荐企业名单。

  4.公示与入库。市科技局对拟入库企业在苏州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照省、市入库标准分别纳入省、市培育库。

 

(五)材料报送

  各市、区科技局须在5月5日前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根据材料报送排序要求(另行通知)汇总纸质材料后,在5月18日前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报送。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工作

(一)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并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请市科技局报请省科技厅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 出库企业

  (1)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7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 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对入库企业(包括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培育期间有无发生上述行为,请科技部门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

 

(二)各市、区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要认真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于2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两份)上报苏州市。

 

三、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工作

(一)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报送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企业,向所在市、区科技部门报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企业报送时间以各市、区科技部门的通知为准。

 

(二)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报送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并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于7月3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一份)上报苏州市。

 

四、关于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一)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各市、区应根据抄送上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备案的2019年度培育资金奖励方案(含省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督促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奖励标准将2019年度培育资金足额下达或补足到位。同时,按要求及时下达2020年入库企业的入库培育奖励和2019年首次认定高企的入库企业的认定培育奖励。省厅将对在8月31日前地方培育资金仍未下达或补足到位的地区,调整省培育资金分配方案,对涉及的企业省级不予奖励,并在安排2020年度省培育资金时,对该地区的资金指标予以核减。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并提供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于8月2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存在地方培育资金未足额下达情况的地区,还须一并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和“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汇总表均一式两份报送,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一式四份报送,均需原件。

 

五、工作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地方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审核,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

 

(二)各市、区科技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出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申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督促,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及时了解并向上汇报相关情况。

 

(三)各市、区请按照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时保质报送相关材料(电子版表格及纸质盖章件)至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评估科(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自主创新广场1号楼406室)。

 

  联系人:

  市科技服务中心:顾 卓  0512-65731490

  市科技局高新处:韩文佳   0512-65227947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0日